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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1-07-24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569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14〕8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14〕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3〕82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24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赣教财字〔2016〕24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来院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学术)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院本级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接待范围:上级领导;兄弟院校主要领导;重要督导、检查(工作)团组;学院邀请的重要来宾。

第六条  根据公务内容,实行对口职能部门牵头按规定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实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牵头接待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审批材料主要有院领导签署同意接待的公务活动函(或情况说明材料)和公务接待申请表。审核公务待申请表的审批,由牵头接待部门具体落实。省市厅级领导来校、以学院名义承办的全省性的公务活动,牵头接待部门在申报审批接待清单时,还需同时附经院领导审定同意的接待方案,接待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参加公务活动人员(含学院派出人员)情况、活动具体安排(含交通、会务、用餐、住宿、安全保卫、新闻报道等)等内容。接待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接待方案,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  对来我院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上级机关厅局级领导在院视察期间,由学院主要领导陪同;上级机关部门领导在学院公务活动期间,由学院相关领导陪同;兄弟院校领导及部门人员来校,由相对应的学院领导及对口部门人员对等陪同。

第九条  接待住宿用房原则上在学院内接待中心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其上限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及随行人员每餐180元;厅局级领导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

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院内接待场所,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一条  保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部署组织保卫工作。合理安排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二条  接待部门要认真做视察工作的讲话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  规范会议使用场所,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发放公文包等。

第十五条  经审批的公务接待,学院本级的接待费在学院公务接待费中报销。报销凭证必须包括学院领导签署同意接待的公务活动函(或情况说明材料)和商家出具的税务发票(或单位内部食堂的结算收据),税务发票、银行票据、消费明细清单(简称“三单,下同”),报账人提供的“三单”的消费时间和金额等信息必须一致,根据相应的接待标准,据实报销。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学院年度预算编列的公务接待预算,不得超预算开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六条  学院应定期将接待经费开支情况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在本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七条  学院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会同党群部、财务处等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本级以外的院内其它公务接待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接待费按财务制度在部门(单位)相应的预算费中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6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接待公务用餐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