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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校园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2021-11-15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3373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卫生管理,使校园环境“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总体要求,达到环境育人的目的,制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对全校环境卫生实施统一管理,按有关要求做好学院的环卫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校区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废旧物品的收集、清运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校园内人行道、宿舍楼区域、行政大楼区域、教学楼区域、实训中心、图书馆、体育场所等公共区域。

第四条  各环境卫生责任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切实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

第五条  校园道路两侧的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在树、绿篱上晾晒衣物以及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业主,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及刻画、涂写。

第七条  各单位、各住户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桶(箱)内,严禁随处乱倒,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第八条  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杂物,严禁向楼下泼水、投扔垃圾杂物。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卫生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需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校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  做好全校美化、亮化、净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比,按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承包校舍建设、房屋维修、装修、道路开挖等,不得积存或乱堆乱放垃圾,责任单位应在限期内清除。

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校园秩序和改善校容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批评、制止和举报的权力。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后勤服务中心

0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