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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工作奖惩制度

2009-03-05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20229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提高育人质量,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度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化政[2005]2号,结合我院部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在年度考评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给于优先
1:所带班集体中,有获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表彰等荣誉称号者;
2:所带学生当中,有获省级(包括省级)以上表彰和荣誉称号者,包括,先进个人、省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十佳青年和各种文体活动,竟技奖项等;
3:在处理突发性大事件中,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有突出表现者;
4:所带毕业班学生的就业率,或考研率排名前列者;
5:能经常深入班级课堂,了解其学生的上课情况者;
6:从未有过请假.缺课违纪现象者;
二、 在年度考评内具有以下现象者,不给于评奖
1:所带班级中有严重影响学校治安稳定、团结的行为,包括打架,散布各种反动四项基本原则等,并受到学校处分及治安拘留或刑事拘留处罚等;
2:辅导员受到党纪、政治处分的及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处罚者;
3:未能按时完成上能安排的工作,包括对学生进 行最新的政策、精神的学习、主题班会,各种活动等;
4:由于辅导员未能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工作者而旨起的各种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及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并且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妥善处理的;
5:由于工作过错,使学校、集体经济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6:在开展各种评优、评奖、特困生补助、助学贷款、学生的入党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7:未经领导批准,无故缺席各种会议,除工作需要外,无故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
   凡考核达到其称职有以上的辅导员,将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岗位津贴,其考核等优秀者,并给于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视其严重轻重,扣除部分岗位津贴,及考核转岗,甚至解聘。
   本奖惩条例,将作为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晋升职务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