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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 四级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2021-07-25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776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办法》规范和提高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包括全员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三部分。全员教育是指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心理咨询是指为学生提供个别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体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及时果断地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发生概率,提高学院及学生应对危机的能力。

第三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的总体原则: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方式;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的意识,建立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咨询为辅,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的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等活动,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全员教育

第五条  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

第六条  加强心理健康选修课课程建设,采取学生喜闻乐见、贴近广大学生心理特点的教学方式。

第七条  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根据不同的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及大型系列讲座。

第八条  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第九条  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墙报、网络、讲座、心理知识宣传月、心理健康协会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三章  心理咨询 

第十条  加强个体咨询的运作机制。坚持日常值班制度,及时主动解决学生心理上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团体咨询与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和教育活动,有针对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要严格区分一般的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心理疾病等特殊问题的界限,保持与专业卫生机构的联系,个别学生要及时转介到医院诊治。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学生处心理健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系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各系每年对四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1)对大三、大四不能毕业学生的排查;

2)对大一、大二、大三学生多门不及格学生的排查;

3)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

4)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

排查结束后各系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上报至中心。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协会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主任每周向辅导员了解本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各二级学院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中心,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汇报。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处应及时向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建立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针对有心理危机急需送往医院治疗的学生,相关陪同前往的工作人员应保留相关诊断记录以及事发过程的详细记载,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告大学生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建立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大学生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录入制度。各系部、心理健康中心等参与危机干预的单位应将第一手资料保存留底,时刻注意学生心理状态的发展,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大学生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各系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干预领导小组负责将制定的心理救助方案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十八条  实行主动排查制度,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由中心负责,各系落实,辅导员具体实施,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失恋应激反应明显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加强监督;主动关心安抚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预防危机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学生宿舍长、班级心理委员每周向所在二级学院心理负责人汇报一次,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每月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汇报一次,要求留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宿舍和班级、各二级学院、学工处、学院四级预警机制,遇到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1、宿舍和班级一级预警

学生宿舍长和心理委员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有危机可能时立即上报给各系心理负责人。

2、各二级学院二级预警

各二级学院心理负责人发现有危机可能的学生时,应迅速向有关领导及中心通报,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干预。

3、学生处、中心三级预警

经过心理评估,发现当事人可能属于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应尽快根据本细则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的干预措施实施干预。

4、院领导四级预警

遇到严重危机事件,各系可直接向有关院领导汇报,也可以报到学生处、保卫处,由学生处、保卫处向院领导汇报,及时应对危机事件。

第六章 干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有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及时通告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心理负责人或辅导员首先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将情况告知中心。

2、初步评估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中心以恰当的方式约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谈话,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3、确定应对方案

中心根据初步判断,确定应对方案。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中心协助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则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干预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或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学生):

1、迅速通告

中心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各系负责学生心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首问负责人。各系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须及时通知中心,并请中心做出初步判断和诊断。

2、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就医

如果中心初步判定当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发现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问题,由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主任负责通知家长,在家长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由系负责人及家长送学生到医院就诊。若短期内难以与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学院可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3、做好监护工作

家长到达学校之前,看护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4、选择治疗方式

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意见,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

5、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院有关规定,由家长、学生、辅导员、二级学院书记等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若提前返校,需有医院的诊断结果作为依据。按休学规定正常返回学校学习的学生,在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6、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中心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学生和老师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帮助学生和教师正确认识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

7、追踪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完毕复学后,中心负责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定期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所在系应经常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中心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恶性事件的干涉

1、迅速通报

发生学生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获得信息的教师和同学必须立即报告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相应措施。

2、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安抚工作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

3、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并保存证据。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备事后善后事宜。

4、开展事后心理辅导工作

危机事件结束后,中心需要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助其舒缓压力。

5、做好资料搜集、整理、总结工作

危机事件处理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心理健康中心危机干预记录表,中心负责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培训咨询师,提高危机判断的专业能力;加强中心与各二级学院的沟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